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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興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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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xing) 區促進知識產(chan) 權發展暫行辦法》經區政府第85次區政府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大興(xing) 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大興(xing) 區促進知識產(chan) 權發展暫行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快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chan) 權強國建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5〕71號)、《北京市專(zhuan) 利保護和促進條例》《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局“兩(liang) 區”工作推進措施的通知》(京知局〔2021〕35號)等文件精神,聚焦大興(xing) 區產(chan) 業(ye) 經濟發展的實際緊迫需求,大力支持各類主體(ti) 開展知識產(chan) 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服務,高標準推進“兩(liang) 區”建設,支撐建設首都南部發展新高地,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文件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支持對象及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的支持對象為(wei) 注冊(ce) 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登記均在北京市大興(xing) 區行政範圍內(nei) 的企業(ye)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識產(chan) 權服務機構、科技園區或孵化器運營機構、社會(hui) 組織(非營利組織)以及在大興(xing) 區從(cong) 事知識產(chan) 權工作的各類人才等主體(ti) 。

第三條 本辦法所列資助、獎勵條款均為(wei) 後補助性質,所有項目均指上一自然年度完成的知識產(chan) 權相關(guan) 活動,堅持“嚴(yan) 格審核、科學評估、總量控製、擇優(you) 支持”的原則,優(you) 先支持國家知識產(chan) 權示範和優(you) 勢企業(ye) 、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示範和試點單位、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運營示範和運營試點單位及知識產(chan) 權貫標企業(ye) 。

第四條 對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同一項目已獲得大興(xing) 區現行同類相關(guan) 政策支持。

2.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各類主體(ti) 。

3.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予以資助的情形。

三、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加快提升知識產(chan) 權創造能力。

1.鼓勵高質量知識產(chan) 權創造。對獲得中國專(zhuan) 利獎金獎、銀獎、優(you) 秀獎的各類主體(ti) ,每項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wan) 元、10萬(wan) 元、5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金獎、銀獎、優(you) 秀獎的各類主體(ti) ,每項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wan) 元、10萬(wan) 元、5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zhuan) 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各類主體(ti) ,每項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wan) 元、5萬(wan) 元、3萬(wan) 元、2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各類主體(ti) ,每項給予一次性10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每個(ge) 主體(ti) 每年度的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wan) 元。

2.助力企業(ye) 開展知識產(chan) 權品牌建設。對首次獲得國家知識產(chan) 權示範企業(ye) 、優(you) 勢企業(ye) 稱號的各類主體(ti) ,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wan) 元、3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首次獲得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示範單位、試點單位的主體(ti) ,分別給予一次性3萬(wan) 元、1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首次獲得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運營示範單位、試點單位的主體(ti) ,分別給予一次性3萬(wan) 元、1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首次通過《企業(ye) 知識產(chan) 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GB/T 29490-2013)、《高等學校知識產(chan) 權管理規範》(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chan) 權管理規範》(GB/T33250-2016)國家標準體(ti) 係認證的各類主體(ti) ,給予一次性5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

3.提升園區知識產(chan) 權創造動能。對首次獲得“北京市中小企業(ye) 知識產(chan) 權集聚發展示範區”認定,並完成年度考核的各類主體(ti) ,按照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局支持經費實際總額的50%,給予相應的配套資金支持;對首次獲批“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北京(中關(guan) 村)審查員實踐基地分基地(站點)”並開展了相應工作的各類主體(ti) ,給予一次性5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對首次獲批“國家知識產(chan) 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並開展了相應工作的各類主體(ti) ,分別給與(yu) 一次性5萬(wan) 元、3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

第六條 著力強化知識產(chan) 權保護力度

1.鼓勵企業(ye) 開展知識產(chan) 權維權行動。對作為(wei) 權利人開展知識產(chan) 權維權行動並勝訴的各類主體(ti) ,根據相關(guan) 生效法律文書(shu) ,按照案件實際發生律師費的50%,給予單個(ge) 案件一次性不超過1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每個(ge) 主體(ti) 每年度的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wan) 元。

2.支持企業(ye) 開展專(zhuan) 利預警。重點對醫藥健康、智能裝備等產(chan) 業(ye) 領域的企業(ye) 開展海內(nei) 外專(zhuan) 利預警項目,按照其實際支出費用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每個(ge) 主體(ti) 補貼年限不超過三年。

3.支持企業(ye) 開展專(zhuan) 利保險。對已投保的企業(ye) ,按照其每年專(zhuan) 利保險實際費用支出的50%,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每個(ge) 主體(ti) 資助年限不超過三年。

第七條 聚力促進知識產(chan) 權運用轉化

1.鼓勵企業(ye) 開展知識產(chan) 權高端運營。對醫藥健康、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科技服務等領域重點企業(ye) 通過專(zhuan) 利轉讓、許可方式組織實施專(zhuan) 利轉化項目,按照其專(zhuan) 利交易實際支出費用總額的5%,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開展知識產(chan) 權戰略製定、專(zhuan) 利導航、專(zhuan) 利池建設等項目,按照每個(ge) 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每個(ge) 主體(ti) 補貼年限不超過三年。

2.支持企業(ye) 開展知識產(chan) 權質押融資。對通過知識產(chan) 權質押貸款且已結清的企業(ye) ,按年度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貼,每個(ge) 主體(ti) 每年最多可申請一筆貸款貼息支持,貼息總額不超過30萬(wan) 元,每個(ge) 主體(ti) 補貼年限不超過三年。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隻計算知識產(chan) 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chan) 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資助。

3.鼓勵企業(ye) 開展知識產(chan) 權證券化融資。對通過知識產(chan) 權資產(chan) 證券化融資的企業(ye) ,在項目到期償(chang) 還本息後,按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每個(ge) 主體(ti) 補貼年限不超過三年。

第八條 不斷優(you) 化知識產(chan) 權服務體(ti) 係

1.支持知識產(chan) 權公共服務體(ti) 係建設。對獲得北京市優(you) 秀知識產(chan) 權公共服務工作站稱號的各類主體(ti) ,給予一次性5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公共服務工作站單項優(you) 秀獎的各類主體(ti) ,給予一次性3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每個(ge) 主體(ti) 補貼年限不超過三年。

2.支持知識產(chan) 權綜合人才培養(yang) 。對首次獲得全國知識產(chan) 權係統先進集體(ti) 和先進個(ge) 人榮譽稱號的主體(ti) ,給予一次性5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首次獲得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工作先進集體(ti) 和先進個(ge) 人榮譽稱號的主體(ti) ,給予一次性3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首次入選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專(zhuan) 家庫的人才,每人給予一次性1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

3.鼓勵知識產(chan) 權服務機構做大做強。對經區市場監管局備案的知識產(chan) 權服務機構,按照其上年度為(wei) 大興(xing) 區內(nei) 各類主體(ti) 服務,開展知識產(chan) 權代理、質押融資、轉化運營等相關(guan) 服務收入的10%,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對首次被認定為(wei) 全國知識產(chan) 權服務品牌機構、北京市知識產(chan) 權服務品牌機構的知識產(chan) 權服務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wan) 元、5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每個(ge) 主體(ti) 補貼年限不超過三年。

四、組織實施

第九條 征集。由區市場監管局每年度集中麵向全區公開征集。每個(ge) 主體(ti) 原則上應自行申報,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評審。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專(zhuan) 家對申報主體(ti) 及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專(zhuan) 家組評審結果確定擬支持名單。

第十一條 審定。擬支持名單在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如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nei) 向區市場監管局提交書(shu) 麵意見和有關(guan) 證據,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支持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直接撥付。由區市場監管局組織第三方公司進行專(zhuan) 項審計,確保知識產(chan) 權資助與(yu) 獎勵工作規範、安全和有效運行。撥付過程中,若因申請人提供賬戶信息有誤而導致轉賬失敗,將被視為(wei) 放棄資金申報。

第十三條 資金監管。由區市場監管局對資金項目進行績效跟蹤和管理。對申請人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獎勵的,終止獎勵並追回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guan) 處理。

五、對標國際國內(nei) 最新實踐 提升“四方麵”金融營商環境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起施行,試行期2年。施行期間,如遇國家以及北京市和大興(xing) 區相關(guan) 政策變動或重大形勢變化,將依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政策原鏈接:

https://www.bjdx.gov.cn/bjsdxqrmzf/zwfw/ztlm/lqjs/lqzc/dxzc/188597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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