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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長寧區關於“專精特新小巨人”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最新政策-米兰体育全站
長寧區鼓勵科技創新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wei) 了全麵融入上海建設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服務上海全球資源配置、科技創新策源、高端產(chan) 業(ye) 引領、開放樞紐門戶的四大功能建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區域核心競爭(zheng) 力,根據《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結合長寧區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長寧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職責分工)
長寧區科學技術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區科委”)負責編製扶持資金需求預算,按照政策內(nei) 容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扶持重點,組織認定、評審等政策實施相關(guan) 工作。
長寧區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根據需要,協同區科委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資金采用分類扶持的方式,根據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區科委扶持資金專(zhuan) 項中列支。
第六條(鼓勵科技研發創新)
支持科技創新和技術研發,對創新項目和成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張江項目扶持政策。鼓勵參與(yu) 張江項目申報,對獲得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專(zhuan) 項立項的項目,給予1:1匹配資金扶持。
(二)市、區創新資金項目扶持政策。對市科委立項的市級創新資金項目,給予匹配資金扶持。對經認定的區級創新資金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wan) 元的資金扶持。
(三)創新成果轉化和產(chan) 業(ye) 化政策。對列入國家、上海市的技術創新成果項目在本區實現產(chan) 業(ye) 化的,按照單位實際承擔項目經費,給予25%-50%的匹配資金支持,每個(ge) 項目不超過500萬(wan) 元。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對本區高校科研院所與(yu) 單位合作開展技術攻關(guan) 項目並實現產(chan) 業(ye) 化的,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本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總投入30%且不超過150萬(wan) 元的後補貼支持。
(四)小巨人(培育)工程項目扶持政策。對市級小巨人(培育)工程項目,給予匹配資金扶持。對區級小巨人培育企業(ye) 給予50萬(wan) 元的扶持。
(五)創新成果獎勵政策。對獲得國家級、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單位,給予1:1匹配資金支持。對首次認定為(wei) 高新技術企業(ye) 或新遷入長寧區的高新技術企業(ye) ,給予20萬(wan) 元的一次性支持;對再次認定為(wei) 高新技術企業(ye) 的,給予10萬(wan) 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勵單位積極參與(yu) 協同創新,申報各類相關(guan) 資質和獎勵。
第七條(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支持科技創新券服務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單位的相關(guan) 費用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科技創新券補貼。對申請使用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科技創新券補貼的單位,在市級資助基礎上,給予1:1配套支持,單個(ge) 單位年度支持不超過30萬(wan) 元。
(二)鼓勵功能性平台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對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yu) 科技企業(ye) 孵化、科技企業(ye) 集聚等方麵做出貢獻的單位,每年根據績效評估結果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第八條(推動創新創業(ye) 載體(ti) 建設)
支持創新創業(ye) 載體(ti) 建設,對國家級、市級相關(guan) 創新創業(ye) 載體(ti) ,經績效評估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國家、市級創新創業(ye) 載體(ti) 配套獎勵政策。對通過國家或市級績效評估的創新創業(ye) 載體(ti) ,按國家或市級標準給予匹配資金支持。
(二)科技園區、創新創業(ye) 載體(ti) 績效評估獎勵政策。對通過區級年度績效評估的科技園區、創新創業(ye) 載體(ti) ,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其中,大學科技園不超過300萬(wan) 元,科技園區不超過200萬(wan) 元,科技企業(ye) 孵化器和眾(zhong) 創空間不超過100萬(wan) 元。
第九條(附則)
(一)本實施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wei) 準。
(二)同一單位不得因同一事項重複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實施辦法相關(guan) 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執行。
(三)涉及載體(ti) 建設、企業(ye) 創新、環境建設中對區域產(chan) 業(ye) 生態打造有重大影響的,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方式處理。
(四)本實施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五)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為(wei) 止。
政策原鏈接:
https://www.shcn.gov.cn/col6205/20211206/1114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