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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濱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最高10萬-米兰体育全站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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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中小微企業(ye) 升級高新技術企業(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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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助資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guan) 於(yu) 印發推進市級財政科技創新資金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濱政辦字〔2020〕79號)、《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魯政辦發〔2020〕26號文件深化科技改革攻堅的實施意見》(濱政辦發〔2021〕7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和規範中小微企業(ye) 升級高新技術企業(ye) 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高新技術企業(ye) 擴容提質,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yu) 補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中小微企業(ye) 、培育高新技術企業(ye) 的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等對象的資金。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具體(ti) 組織預算執行,製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等。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編製,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撥付預算資金等。    

第四條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補助資金具體(ti) 組織申報、審核與(yu) 政策宣傳(chuan) 等工作。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開展績效評價(jia) 與(yu) 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補助對象

第五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ye) 包括:

(一)通過山東(dong) 省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管理機構認定且上年度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yi) 元的中小微企業(ye) 。

(二)濱州市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庫入庫備案通過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企業(ye) 。

第六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濱州市境內(nei) 注冊(ce)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企業(ye) 孵化器、眾(zhong) 創空間和專(zhuan) 業(ye) 化眾(zhong) 創空間,或經省級以上科技、教育部門批準建設的省級以上大學科技園。

(二)孵化運行績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孵化期內(nei) 的在孵企業(ye) 升級為(wei) 高新技術企業(ye) 。

(三)最近一年內(nei) 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yan) 重環境違法行為(wei) ,未發生嚴(yan) 重的科研失信行為(wei) 。

第七條  上述第六條第二款中,孵化期內(nei) 的在孵企業(ye) 升級為(wei) 高新技術企業(ye) 是指:

(一)企業(ye) 注冊(ce) 地、主要研發及辦公場所均在擬申報補助資金的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內(nei) ,且入駐孵化時間不超過48個(ge) 月(技術領域為(wei) 生物醫藥、現代農(nong) 業(ye) 、集成電路的企業(ye) ,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ge) 月);入駐前已經注冊(ce) 成立的企業(ye) ,入駐時企業(ye) 成立時間應在36個(ge) 月以內(nei) ;不含申請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當年入駐企業(ye) 。

(二)企業(ye) 當年度首次通過山東(dong) 省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管理機構認定。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八條 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中小微企業(ye) 給予10萬(wan) 元補助;對到期重新通過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中小微企業(ye) 給予5萬(wan) 元補助;對濱州市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庫入庫備案企業(ye)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再給予5萬(wan) 元補助。

對有效期內(nei) 整體(ti) 搬遷至我市並繼續保留高新技術企業(ye) 資格的企業(ye) ,享受當年度首次通過認定高新技術企業(ye) 的同等政策。

第九條  依據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年度績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補助10萬(wan) 元,每家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每年最高補助50萬(wan) 元。

第五章   補助程序

第十條  市科技局在每年第一季度發布申報工作通知,同時下達經初步篩選後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ye) 與(yu) 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名單。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ye) 和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申報補助資金需提供企業(ye) 入駐孵化協議。若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運營機構或所培育高新技術企業(ye) 發生名稱變更,應提供相應更名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各縣市區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複核,經複核符合補助條件的,在市科技局門戶網站向社會(hui) 公示5個(ge) 工作日。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後,市科技局下達補助計劃,市財政局安排下達補助資金。

第六章  監督與(yu) 績效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用於(yu) 企業(ye) 開展研發活動、提升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服務能力等方麵的支出。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應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嚴(yan) 格執行財務規章製度和會(hui) 計核算辦法,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鼓勵各縣市區製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動科技型企業(ye) 培育工作,引導科技企業(ye) 孵化載體(ti) 提升孵化績效,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適時組織專(zhuan) 家或委托第三方對補助政策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jia) ,作為(wei) 後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企業(ye) 及有關(guan) 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並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政策原鏈接:

https://www.binzhou.gov.cn/zfxxgk/news/html/?1464033789080604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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