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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評估工作,保證信息技術服務質量,全麵提升信息技術服務能力,推動我國信息技術服務業(ye) 的健康有序發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是指由政府部門和行業(ye) 組織發布的,以全麵規範信息技術服務產(chan) 品及其組成要素,指導實施標準化和可信賴信息技術服務的一係列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團體(ti) 標準),包括基礎標準、支撐標準、基於(yu) 業(ye) 務的需求側(ce) 和供給側(ce) 標準等內(nei) 容,覆蓋戰略規劃、設計實現、運營提升、退役終止和監督管理的信息技術服務生存周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符合性評估是指由中國電子工業(ye) 標準化技術協會(hui) 信息技術服務分會(hui) (以下稱ITSS分會(hui) )組織證明申請單位在某一領域的信息技術服務能力符合相關(guan) 標準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評估機構是指經ITSS分會(hui) 確認,具備從(cong) 事符合性評估能力的社會(hui) 團體(ti) 、企業(ye) 和事業(ye) 單位等法人組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評估人員是指經ITSS分會(hui) 確認,具備從(cong) 事符合性評估能力的人員。
第六條 ITSS分會(hui) 根據各領域標準的發布情況,製定相應的符合性評估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七條 ITSS分會(hui) 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符合性評估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製定符合性評估相關(guan) 管理文件;
(二) 確認評估機構,對其符合性評估活動實施監督和檢查;
(三)確認評估人員,對其符合性評估行為(wei) 實施監督和檢查;
(四)組織實施符合性評估相關(guan) 活動。
第八條 評估機構分為(wei) 行業(ye) 級評估機構和地方級評估機構。行業(ye) 級評估機構可在全國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符合性評估工作。地方級評估機構可在本地區從(cong) 事符合性評估工作。原則上一個(ge) 地區隻確認一家地方級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確認和管理的具體(ti) 規定見ITSS分會(hui) 製定發布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第九條 評估人員分為(wei) 專(zhuan) 職評估人員和獨立評估人員。評估人員確認和管理的具體(ti) 規定見ITSS分會(hui) 製定發布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人員管理辦法》。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評估程序
第十條 申請符合性評估的單位(以下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二)已按照相關(guan) 領域的標準建立了服務能力體(ti) 係,且已有效運行6個(ge) 月以上;
(三)能夠提供相關(guan) 領域信息技術服務的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過程等有效證據。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根據自身已建立和實施的信息技術服務能力體(ti) 係情況,確定申請符合性評估的領域。一個(ge) 申請單位可同時申請多個(ge) 領域的標準符合性評估,但一個(ge) 領域不能同時申請多個(ge) 標準的符合性評估。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在通過自評後,向評估機構申請第三方評估。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實施評估後出具符合性評估報告,報告有效期1年。評估機構應在報告有效期內(nei) 向ITSS分會(hui) 提交符合性評估申請材料和評估材料。
第十四條 ITSS分會(hui) 組織對申請材料和評估材料進行複核或評審。
第十五條 對通過複核或評審的申請單位,ITSS分會(hui) 在工作平台進行公示。ITSS分會(hui) 在工作平台公布符合性評估結果,並頒發符合性證書(shu) (以下稱證書(shu) )。
第十六條 評估活動的具體(ti) 要求見ITSS分會(hui) 製定發布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規範》。
第四章 證書(shu) 管理
第十七條 證書(shu) 是獲證單位的信息技術服務能力符合相關(guan) 標準的證明。
第十八條 證書(shu) 有效期3年,獲證單位需延續證書(shu) 有效期的,應在證書(shu) 有效期期滿前提交再評估申請,再評估程序同初次評估。通過再評估的獲證單位,ITSS分會(hui) 換發新證書(shu) 。未完成再評估的獲證單位,證書(shu) 到期後自動注銷。
第十九條 獲證單位在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發生名稱、地址等一般變更,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nei) ,向ITSS分會(hui) 提出證書(shu) 變更申請。ITSS分會(hui) 核實後辦理證書(shu) 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獲證單位在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發生分立、合並、重組或業(ye) 務調整等重大變更,可向ITSS分會(hui) 提出證書(shu) 變更申請。對符合變更要求的,ITSS分會(hui) 組織變更評估,通過變更評估的換發新證書(shu) 。
第五章 監督管理、投訴和罰則
第二十一條 ITSS分會(hui) 可通過評估機構自評、同行評議、評估結果抽查、征求申請或獲證單位意見等方式,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及其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獲證單位自獲證之日起,每年應接受評估機構實施的監督評估,以保證證書(shu) 持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評估機構完成監督評估後,應向ITSS分會(hui) 提交監督評估報告和相關(guan) 材料。ITSS分會(hui) 對監督評估結果進行確認。
第二十四條 ITSS分會(hui) 在工作平台公布監督評估結果。按期完成監督評估的獲證單位,其證書(shu) 持續有效。逾期未完成監督評估的獲證單位,證書(shu) 暫停3個(ge) 月,3個(ge) 月後仍未完成監督評估工作的,證書(shu) 自動注銷。
第二十五條 ITSS分會(hui) 可對獲證單位的信息技術服務能力體(ti) 係運行、證書(shu) 使用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對符合性評估結果存在異議,或者申請單位對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評估結論存在異議,可向ITSS分會(hui) 投訴。
第二十七條 申請單位發現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存在侵害申請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可向ITSS分會(hui) 投訴。
第二十八條 申請單位或獲證單位在初次評估、再評估、監督評估及變更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不配合相關(guan) 工作等行為(wei) ,ITSS分會(hui) 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評估、降級,暫停或撤銷證書(shu) 等處罰。
第二十九條 獲證單位在證書(shu) 使用過程中,存在塗改、偽(wei) 造、租用、借用等行為(wei) ,ITSS分會(hui) 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降級,暫停或撤銷證書(shu) 等處罰。
第三十條 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在評估活動中,存在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索賄受賄、弄虛作假及侵害申請單位合法權益等行為(wei) ,ITSS分會(hui) 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或終止其評估活動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ITSS分會(hui) 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