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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人員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版)
為(wei) 做好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人員的管理工作,中國電子工業(ye) 標準化技術協會(hui) 信息技術服務分會(hui) (以下稱ITSS分會(hui) )依據《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管理辦法》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yu) 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 符合性評估人員(以下稱評估人員)的確認和管理。
二、相關(guan) 職責
(一)ITSS分會(hui) 負責確認評估人員,並對其從(cong) 事的符合性評估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評估人員分為(wei) 專(zhuan) 職評估人員和獨立評估人員。
勞動關(guan) 係或工作關(guan) 係隸屬於(yu) ITSS符合性評估機構(以下稱評估機構)的人員為(wei) 專(zhuan) 職評估人員,其餘(yu) 為(wei) 獨立評估人員。
(三)專(zhuan) 職評估人員主要承擔以下工作內(nei) 容:
1.編製評估方案和評估計劃;
2.對申請材料實施文件評審,依據評審結果出具評審意見;
3.對申請單位實施現場評估,收集評估證據,做好評估記錄;
4.對照標準提出評估發現和評估結論;
5.做好糾正措施的跟蹤驗證;
6.編製評估報告。
(四)獨立評估人員主要承擔以下工作內(nei) 容:
1.全程參加評估活動;
2.負責分工範圍內(nei) 的現場評估,做好評估記錄;
3.為(wei) 評估組成員提供技術支持;
4.收集評估證據,對照標準提出評估發現和評估結論。
三、申請條件
(一)學曆和從(cong) 業(ye) 經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研究生(含)以上學曆,且從(cong) 事信息技術服務管理、技術研發、谘詢、培訓或從(cong) 事管理體(ti) 係審核、認證、評估等相關(guan) 工作經曆不少於(yu) 2年;
2.具有大學本科學曆,且從(cong) 事信息技術服務管理、技術研發、谘詢、培訓或從(cong) 事管理體(ti) 係審核、認證、評估等相關(guan) 工作經曆不少於(yu) 5年;
3. 具有大學專(zhuan) 科學曆,且從(cong) 事信息技術服務管理、技術研發、谘詢、培訓或從(cong) 事管理體(ti) 係審核、認證、評估等相關(guan) 工作經曆不少於(yu) 15年;
(二)熟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guan) 領域的標準和服務過程。
(三)獨立評估人員的工作單位主營業(ye) 務應從(cong) 事信息技術服務相關(guan) 業(ye) 務。
(四)參加ITSS分會(hui) 組織的培訓並通過相關(guan) 考試。
(五)三年內(nei) 無不良行為(wei) 記錄。
(六)年齡60歲(含)以下。
四、確認程序
(一)評估人員的申請材料由下列單位向ITSS分會(hui) 提交:
1.專(zhuan) 職評估人員由所屬評估機構提交;
2.獨立評估人員由勞動關(guan) 係或工作關(guan) 係的隸屬單位提交。
(二)評估人員申請材料包括:
1.《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人員申請表》;
2.勞動關(guan) 係或工作關(guan) 係、學曆等相關(guan) 證明;
3.ITSS分會(hui)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ITSS分會(hui) 受理申請後,組織對材料進行審核。
(四)審核通過的人員參加ITSS分會(hui) 組織的培訓和考試。
(五)ITSS分會(hui) 在工作平台公布確認的評估人員名單,並頒發證書(shu) 。
五、監督管理
(一)評估人員證書(shu) 有效期3年。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評估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並進行年度確認,以保持其評估能力。
(二)評估人員所屬單位發生變更(含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ITSS分會(hui) 提交變更申請或備案。
(三)評估人員需延續證書(shu) 的,應在證書(shu) 有效期期滿前3個(ge) 月內(nei) ,向ITSS分會(hui) 提出證書(shu) 延續申請。
(四)專(zhuan) 職評估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ITSS分會(hui) 可根據情節6個(ge) 月內(nei) 暫停其開展評估活動:
1.一周內(nei) 實施現場評估超過4家單位的(不含監督評估);
2.一個(ge) 月內(nei) 擔任評估組組長超過5家單位的(同上);
3.一個(ge) 年度內(nei) 申請單位對其投訴超過3次的。
(五)獨立評估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ITSS分會(hui) 可根據情節6個(ge) 月內(nei) 暫停其開展評估活動:
1. 一個(ge) 月內(nei) 實施現場評估超過3家單位的(不含監督評估);
2.一個(ge) 年度內(nei) 申請單位對其投訴超過3次的。
(六)評估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ITSS分會(hui) 可撤銷其證書(shu) ,且撤銷後三年內(nei) 不受理再申請:
1.一個(ge) 年度內(nei) 參加現場評估不足3家次的;
2.未完成繼續教育的;
3. 所屬單位不符合主營業(ye) 務應從(cong) 事信息技術服務業(ye) 務要求的。
(七)評估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ITSS分會(hui) 可撤銷其證書(shu) ,且不受理再申請:
1.被申請單位投訴嚴(yan) 重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經調查屬實的;
2.出現隱瞞事實,泄露申請單位信息,索賄受賄,嚴(yan) 重侵害申請單位利益等行為(wei) 的。
六、相關(guan) 事項
本辦法由ITSS分會(hui) 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