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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服務谘詢設計標準符合性評估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版)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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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ei) 做好信息技術服務谘詢設計標準的符合性評估工作,中國電子工業(ye) 標準化技術協會(hui) 信息技術服務分會(hui) (以下稱ITSS分會(hui) )依據《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yu) 信息技術服務單位依據《信息技術服務 谘詢設計 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下稱通用要求)開展的符合性評估活動。

二、相關(guan) 職責

(一)ITSS分會(hui) 負責組織管理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活動,並確認評估結果。
(二)行業(ye) 級評估機構可在中國境內(nei) 和境外受理通用要求的評估申請;地方級評估機構可在本地區受理通用要求的評估申請。

三、申請條件

申請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二)已依據通用要求建立信息技術谘詢設計服務能力體(ti) 係,且已有效運行6個(ge) 月以上;
(三)能夠提供谘詢設計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過程、服務活動等有效證據;
(四)從(cong) 事信息技術谘詢設計服務業(ye) 務滿2年以上。

四、申請事項

(一)初次申請
申請單位應向評估機構提交相應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體(ti) 要求,詳見《申請表》。
(二)監督評估申請
1.監督評估申請包括首次監督評估申請和二次監督評估申請。獲證單位應在自獲證之日起,9個(ge) 月至12個(ge) 月之間完成首次監督評估。獲證單位應在自獲證之日起,21個(ge) 月至24個(ge) 月之間完成二次監督評估。
2.監督評估由獲證單位所持證書(shu) 上標識的評估機構實施。
3. 一次監督評估的覆蓋範圍應包含能力管理的全部,其餘(yu) 部分的二分之一,首次監督和二次監督的覆蓋範圍應是標準的全部。
(三)再評估(換證)申請
1.獲證單位可在證書(shu) 有效期期滿前6個(ge) 月申請再評估。
2.申請單位應向評估機構提交相應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再評估申請表》(以下稱《再評估申請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體(ti) 要求,詳見《再評估申請表》。
(四)整改申請
1.未通過專(zhuan) 家評審會(hui) 的申請單位,可申請整改1次。完成整改後再提交。
2.整改後由評估機構再次提交材料包括:
(1)全部申請材料和評估材料;
(2)根據專(zhuan) 家評審意見完成的整改材料。
(五)變更申請
1.獲證單位發生下列一般變更事項,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nei) ,向ITSS分會(hui) 提交證書(shu) 變更申請,ITSS分會(hui) 核實無誤後辦理證書(shu) 變更手續。
(1)單位名稱發生注冊(ce) 變更;
(2)單位住所發生跨省市的區域變更。
2.獲證單位發生下列重大變更事項,應向ITSS分會(hui) 提交證書(shu) 變更申請。對符合變更要求的,ITSS分會(hui) 組織變更評估,通過變更評估的換發新證書(shu) 。
(1)單位主體(ti) 發生分立、合並和重組等重大調整;
(2)從(cong) 事谘詢設計業(ye) 務的單位主體(ti) 發生重大調整。

五、評估程序

(一)評估機構按照《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規範》受理申請並組織實施文件評審和現場評估。
(二)評估機構組建評估組,初次申請和再評估應包含1名獨立評估人員,監督評估可包含1名獨立評估人員。
(三)評估組的評估工作量須滿足以下要求:
1.初次申請和再評估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6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9人日;
2.監督評估的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2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3人日。
(四)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後,應向ITSS分會(hui) 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和評估材料:
1.《申請表》及附件材料;
2.《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文件評審報告》;
3.《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計劃》;
4.《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檢查表》;
5.《首次會(hui) 議簽到表》和《末次會(hui) 議簽到表》;
6.《不符合項報告》及驗證關(guan) 閉記錄;
7.《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報告》;
8. ITSS分會(hui)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結果確認

(一)確認方式
ITSS分會(hui) 組織對申請材料和評估材料進行複核或專(zhuan) 家評審,並確認結果。具體(ti) 方式如下:
1.組織專(zhuan) 家以材料審閱、現場答辯等方式對初次申請進行綜合評審和結果確認。
2.組織專(zhuan) 家以材料審閱方式對再評估申請進行評審和結果確認。
3.對監督評估材料進行複核和結果確認。
(二)確認結果
1.通過
(1)對通過複核或專(zhuan) 家評審的申請單位,ITSS分會(hui) 在工作平台進行公示。
(2)ITSS分會(hui) 確認結果,在工作平台進行公告。
(3)ITSS分會(hui) 頒發《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證書(shu) 》(以下稱《證書(shu) 》)。
2.整改
選擇整改應滿足以下要求:
(1)整改周期至少3個(ge) 月;
(2)再次提交時,評估報告在有效期內(nei) ;
(3)專(zhuan) 家評審會(hui) 後,再評估申請單位的證書(shu) 有效期不少於(yu) 4個(ge) 月。
3.暫停和注銷
(1)逾期未完成監督評估(自獲證之日起,12個(ge) 月內(nei) 未完成第一次監督評估或24個(ge) 月內(nei) 未完成第二次監督評估)的獲證單位,證書(shu) 暫停3個(ge) 月。
(2)暫停3個(ge) 月後仍未完成監督評估的,其證書(shu) 自動注銷。
(3)未完成再評估的獲證單位,其證書(shu) 到期後自動注銷。

七、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由ITSS分會(hui) 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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