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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評估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版)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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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ei) 做好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服務標準的符合性評估工作,中國電子工業(ye) 標準化技術協會(hui) 信息技術服務分會(hui) (以下稱ITSS分會(hui) )依據《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yu) 以下信息技術服務單位的符合性評估活動:
(一)實施《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下稱《通用要求》)的需方單位。
(二)實施《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服務能力成熟度模型》(以下稱《能力成熟度》)的基本級(四級)、拓展級(三級)、改進(協同)級(二級)、提升(量化)級(一級)等供方單位。

二、相關(guan) 職責

(一)ITSS分會(hui) 負責組織管理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服務標準的符合性評估活動,並確認評估結果。 

(二)行業(ye) 級評估機構可在中國境內(nei) 和境外受理通用要求以及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的評估申請。地方級評估機構可在本地區受理通用要求和三級、四級的評估申請。

三、申請條件

(一)通用要求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地位;
2.已按照通用要求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ti) 係,且有效運行6個(ge) 月以上;
3.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和過程等方麵的有效證據。
(二)四級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四級標準要求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ti) 係,且有效運行6個(ge) 月以上;
3.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和過程等方麵的有效證據;
4.從(cong) 事信息係統運維服務業(ye) 務1年以上。
(三)三級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三級標準要求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ti) 係,且有效運行6個(ge) 月以上;
(3)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和過程等方麵的有效證據;
(4)從(cong) 事信息係統運維服務業(ye) 務2年以上,或持有四級證書(shu) 1年以上。
(四)二級的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持有三級證書(shu) 1年以上;
2.已按照二級標準要求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ti) 係,且有效運行6個(ge) 月以上;
3.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過程、應急和交付等方麵的有效證據。
(五)一級的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持有二級證書(shu) 3年以上;
2.已按照一級標準要求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ti) 係,且有效運行6個(ge) 月以上;
3.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過程、應急、交付、質量等模型的有效證據。

四、申請事項

(一)初次申請
1.初次申請包括通用要求、四級、三級申請。
2.申請單位應向評估機構提交相應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體(ti) 要求,詳見《申請表》。
(二)監督評估申請
1.監督評估申請包括首次監督評估申請和二次監督評估申請。獲證單位應在自獲證之日起,9個(ge) 月至12個(ge) 月之間完成首次監督評估。獲證單位應在自獲證之日起,21個(ge) 月至24個(ge) 月之間完成二次監督評估。
2.監督評估應由獲證單位所持證書(shu) 上標識的評估機構實施。
3. 一次監督評估的覆蓋範圍應包含能力管理的全部,其餘(yu) 部分的二分之一,首次監督和二次監督的覆蓋範圍應是相應標準的全部。
(三)再評估(換證)申請
1.再評估申請包括通用要求、四級、三級、二級、一級等有效期延續的申請。
2.獲證單位可在證書(shu) 有效期期滿前6個(ge) 月開始申請再評估。
3.申請單位應向評估機構提交相應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再評估申請表》(以下稱《再評估申請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體(ti) 要求,詳見《再評估申請表》。
(四)升級申請
1.升級申請包括四級升三級、三級升二級、二級升一級和降級後再升級。
2.申請單位應向評估機構提交相應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體(ti) 要求,詳見《申請表》。
3.因未通過再評估被降級的單位,可在獲證之日起滿6個(ge) 月後申請升級(四級升三級除外)。
(五)整改申請
1.下列未通過專(zhuan) 家評審會(hui) 的申請單位,可申請整改1次。整改完成後再提交:
(1)三級整改;
(2)四級升三級和三級升二級的整改;
(3)三級和二級的再評估整改。
2.整改後由評估機構再次提交申請的材料包括:
(1)全部申請材料和評估材料;
(2)根據專(zhuan) 家評審意見完成的整改材料。
(六)變更申請
1.獲證單位發生下列一般變更事項,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nei) ,向ITSS分會(hui) 提交證書(shu) 變更申請,ITSS分會(hui) 核實無誤後辦理證書(shu) 變更手續。
(1)單位名稱發生注冊(ce) 變更;
(2)單位住所發生跨省市的區域變更。
2.獲證單位發生下列重大變更事項,應向ITSS分會(hui) 提交證書(shu) 變更申請。對符合變更要求的,ITSS分會(hui) 組織變更評估,通過變更評估的換發新證書(shu) 。
(1)單位主體(ti) 發生分立、合並和重組等重大調整;
(2)從(cong) 事運維服務業(ye) 務的單位主體(ti) 發生重大調整。

五、評估程序

(一)評估機構按照《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規範》受理申請並組織實施文件評審和現場評估。
(二)評估機構組建評估組,應按下列要求選擇獨立評估人員:
1.評估組應包含1名獨立評估人員的事項包括:
(1)通用要求的初次申請和再評估;
(2)三級的初次申請和再評估;
(3)二級和一級的初次申請、監督評估和再評估。
2.評估組可包含1名獨立評估人員的事項包括:
(1)通用要求的監督評估;
(2)三級的監督評估。
3.評估組無獨立評估人員的事項包括:
四級的初次申請(初次申請三級未通過的除外)、監督評估和再評估。
(三)評估組的評估工作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1.通用要求(含初次申請和再評估)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6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9人日;監督評估的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2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3人日;
2.四級(含初次申請和再評估)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3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4人日;監督評估的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1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1.5人日;
3.三級(含四級升三級,初次申請和再評估)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6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9人日;監督評估的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2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3人日;
4.二級(含初次申請和再評估)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9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12人日;監督評估的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3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4人日;
5.一級(含初次申請和再評估)的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12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15人日;監督評估的現場評估工作量不少於(yu) 4人日,總工作量不少於(yu) 5人日。
(四)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後,應向ITSS分會(hui) 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和評估材料:
1.《申請表》及附件材料;
2.《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文件評審報告》;
3.《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計劃》;
4.《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檢查表》;
5.《首次會(hui) 議簽到表》和《末次會(hui) 議簽到表》;
6.《不符合項報告》及驗證關(guan) 閉記錄;
7.《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報告》;
8. ITSS分會(hui)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結果確認

(一)確認方式
ITSS分會(hui) 組織對申請材料和評估材料進行複核或專(zhuan) 家評審,並確認結果。具體(ti) 方式如下:
1.組織專(zhuan) 家以材料審閱、現場答辯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和結果確認。具體(ti) 事項包括:
(1)三級升二級;
(2)二級升一級;
(3)一級再評估。
2.組織專(zhuan) 家以材料審閱方式進行評審和結果確認。具體(ti) 事項包括:
(1)四級升三級和三級的初次申請;
(2)三級和二級的再評估。
3.對材料進行複核和結果確認。具體(ti) 包括:
(1)通用要求的初次申請、監督評估和再評估;
(2)四級的初次申請、監督評估和再評估;
(3)三級、二級和一級的監督評估。
(二)確認結果
1.通過
(1)對通過複核或專(zhuan) 家評審的申請單位,ITSS分會(hui) 在工作平台進行公示。
(2)ITSS分會(hui) 確認結果,在工作平台進行公告。
(3)ITSS分會(hui) 頒發《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證書(shu) 》(以下稱《證書(shu) 》)。
2.整改和降級
(1)選擇整改應滿足以下條件:
1)整改周期至少3個(ge) 月;
2)再次提交時,評估報告在有效期內(nei) ;
3)專(zhuan) 家評審會(hui) 後,再評估申請單位的證書(shu) 有效期不少於(yu) 4個(ge) 月;
(2)整改後仍未通過專(zhuan) 家評審的,可按以下情況處理:
1)初次申請三級的單位可獲得四級證書(shu) ;
2)申請三級、二級和一級再評估的申請單位,可獲得低一等級的證書(shu) 。
3.暫停和注銷
(1)逾期未完成監督評估(自獲證之日起,12個(ge) 月內(nei) 未完成第一次監督評估或24個(ge) 月內(nei) 未完成第二次監督評估)的獲證單位,證書(shu) 暫停3個(ge) 月。
(2)暫停3個(ge) 月後仍未完成監督評估的,其證書(shu) 自動注銷。
(3)未完成再評估的獲證單位,其證書(shu) 到期後自動注銷。

七、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由ITSS分會(hui) 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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