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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ITSS補貼政策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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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促進數字化發展的若幹措施

為(wei) 推動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以下簡稱“廈門片區”)產(chan) 業(ye) 數字化、數字產(chan) 業(ye) 化,促進數字經濟加快發展,結合廈門片區發展實際,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管委會(hui) (以下簡稱“自貿委”)製定如下措施。

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ITSS補貼政策(圖1)

一、支持數字技術應用

1.給予數字化企業(ye) 資金獎勵。對企業(ye) 開展數字供應鏈管理、智慧物流倉(cang) 儲(chu) 、智慧港口、智慧監管等數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給予年度數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補助。已獲得廈門市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補助的,在現行補助政策基礎上再給予設備投入5%的獎勵。上述補助和獎勵不可重複適用,單家企業(ye) 每年從(cong) 廈門片區獲得補助或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wan) 元。

2.給予數字化重點項目貸款貼息。對被政府部門列入國家、省、市、廈門片區的數字化建設重點項目,企業(ye) 通過銀行貸款且完成立項的,在政策期限內(nei) 分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LPR)的90%、80%、70%、50%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單家企業(ye) 每年貼息額度不超過100萬(wan) 元。

3.支持企業(ye) 建設一批數字領域示範工程。對被政府部門納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物聯網、工業(ye) 互聯網、大數據、5G應用、雲(yun) 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供應鏈等數字應用典型案例、創新項目、優(you) 秀項目的,分別給予100萬(wan) 元、50萬(wan) 元、30萬(wan) 元的一次性獎勵。已獲得廈門市典型案例、創新項目、優(you) 秀項目獎勵的可疊加適用本條措施。

二、支持創新載體(ti) 建設

4.支持企業(ye) 建設貿易數字化平台、數字供應鏈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網絡貨運平台等數字綜合服務平台。對軟硬件設備投入達到200萬(wan) 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級財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務用戶數不低於(yu) 20家的,按照平台軟硬件設備投入的30%予以補助,單家企業(ye) 最高不超過300萬(wan) 元。

5.支持企業(ye) 在廈門片區建設數字領域重點創新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對獲得國家行業(ye) 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認定年度數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額70%的一次性獎勵,單家不超過500萬(wan) 元;對獲得省級行業(ye) 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認定年度數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額50%的一次性獎勵,單家不超過300萬(wan) 元;對獲得市級行業(ye) 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認定年度數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額30%的一次性獎勵,單家不超過100萬(wan) 元。已獲得廈門市獎勵的,可疊加適用本條措施。

三、支持開拓數字領域市場

6.支持企業(ye) 數字化認證服務。對通過數字化技術應用與(yu) 創新能力評價(jia) (CN-DETS)的企業(ye) ,給予12萬(wan) 元評價(jia) 費用補貼;對通過信息化工程與(yu) 技術服務能力評價(jia) (CN-IETS)、企業(ye) 研發能力評價(jia) (CN-ERDC)卓越級、一級、二級的企業(ye) ,分別給予12萬(wan) 元、10萬(wan) 元、6萬(wan) 元評價(jia) 費用補貼。對通過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評估一級、二級、三級的企業(ye) ,分別給予20萬(wan) 元、10萬(wan) 元、6萬(wan) 元評估費用補貼。

7.支持製定數字經濟標準。對作為(wei) 第一企業(ye) 起草單位參與(yu) 製定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數字技術以及供應鏈管理、智慧物流倉(cang) 儲(chu) 、智慧港口、智慧監管等數字應用標準的企業(ye) ,按照國際、國家和行業(ye) 標準分別給予50萬(wan) 元、30萬(wan) 元和10萬(wan) 元的獎勵。已獲得廈門市市級製定標準獎勵的,可疊加適用本條措施。

四、附則

8.本辦法適用注冊(ce) 地在廈門片區且稅收收益歸屬自貿委的企業(ye) 。扶持對象每年度根據本辦法享受的各類獎勵與(yu) 補貼,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對自貿委的稅收貢獻。

9.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ye) ,承諾自首次申請扶持年度起10年內(nei) 不遷出廈門片區。違反此項規定的,須返還全部扶持資金。變更公司名稱的,隻能延續享受,不重複獎勵。

10.本辦法各條款與(yu) 福建省、廈門市、各區、自貿委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除本辦法規定可疊加適用的,按照“從(cong) 優(you) 、從(cong) 高、不重複”原則予以落實。

11.本辦法由自貿委負責解釋,涉及特殊的重大企業(ye) 及項目的扶持事項,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

12.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管委會(hui) 辦公室  

2021年6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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