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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東營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補助政策
東(dong) 營市企業(ye) 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和加強東(dong) 營市企業(ye) 研究開發財政補助組織實施,更好地引導企業(ye) 加大研發投入,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激發企業(ye) 創新活力,結合《山東(dong) 省企業(ye) 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魯科字〔2022〕45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ye) 為(wei) 獲得科學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chan) 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係統性活動。企業(ye) 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具體(ti) 範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材料等費用、研發儀(yi) 器設備折舊費用、無形資產(chan) 攤銷費用、新產(chan) 品新工藝等試驗費用、其他相關(guan) 費用等,具體(ti)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guan) 於(yu) 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guan) 於(yu) 企業(ye) 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guan) 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補助是指為(wei) 鼓勵創新主體(ti) 持續加大研發經費投入,市財政按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企業(ye) 的研發經費投入給予的補助資金。財政補助資金實行總額控製。
第四條 受補助企業(ye) 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東(dong) 營市境內(nei) 的高新技術企業(ye) 或當年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ye) 信息庫入庫企業(ye) 。
(二)企業(ye) 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符合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所屬範疇,並已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其中規上企業(ye) 還須如實填報國家統計局研發活動統計年報表及財務狀況統計報表月度研發數據。
(三)企業(ye) 當年須開展經營活動並取得銷售收入。“當年”是指企業(ye) 申報前1個(ge) 會(hui) 計年度,銷售收入為(wei) 主營業(ye) 務收入與(yu) 其他業(ye) 務收入之和。
(四)年銷售收入2億(yi) 元以上的企業(ye) ,當年度研發投入須較上年度增加且占當年銷售收入的4%(含)以上,連續兩(liang) 個(ge) 納稅年度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年銷售收入2億(yi) 元(含)以下企業(ye) ,當年度研發投入須占當年銷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五)申報並獲得省企業(ye) 研究開發財政補助。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四條的年銷售收入2億(yi) 元以上企業(ye) ,按其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年銷售收入2億(yi) 元(含)以下企業(ye) ,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結合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確定統一補助比例,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5%。
(二)單個(ge) 企業(ye) 年度最高補助50萬(wan) 元,不足1萬(wan) 元的不予補助,補助金額四舍五入保留到萬(wan) 元。
第六條 補助流程:
(一)審核上報。各縣區(開發區)科技部門對上年度享受省企業(ye) 研發財政補助企業(ye) 進行綜合審核,確定補助對象,匯總後報送市科技局。
(二)補助下達。市科技局對提報的補助情況進行核對確認,提出補助方案,在市科技局網站向社會(hui) 公示5個(ge) 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下達市級企業(ye) 研發補助資金計劃。
第七條 市科技局會(hui) 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補助資金。各縣區(開發區)科技部門會(hui) 同財政部門負責對企業(ye) 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稅務部門會(hui) 同科技部門負責指導和幫助企業(ye) 用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第八條 補助資金重點用於(yu) 行業(ye) 關(guan) 鍵共性技術以及新材料、新工藝、新產(chan) 品開發等企業(ye) 技術創新活動,鼓勵與(yu) 高校科研單位共同開展應用基礎研究。獲得補助的企業(ye) 應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並持續加大研發投入。
第九條 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及信息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協調會(hui) 議,及時解決(jue) 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適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政策實施、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jia) ,作為(wei) 後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縣區(開發區)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補助條件或應據實核減補助額度的,應按照程序提報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按照相關(guan) 規定予以追繳。
第十二條 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企業(ye) 及有關(guan) 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並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原鏈接:https://www.dongying.gov.cn/art/2024/10/17/art_245895_22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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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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