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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專精特新政策支持,有效期到2028年底
北京市東(dong) 城區促進中小企業(ye) 創新發展的若幹措施

一、總則
第一條為(wei)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e) 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條例》《北京市關(guan) 於(yu) 促進專(zhuan) 精特新企業(ye) 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等,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ye) 創新發展,結合東(dong) 城區實際,製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適用於(yu) 在東(dong) 城區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ti) ,重點鼓勵數字經濟、金融業(ye) 、文化產(chan) 業(ye) 、商務服務業(ye) 、健康產(chan) 業(ye) 等領域的中小企業(ye) 創新發展。
二、培育專(zhuan) 精特新中小企業(ye) 發展
第三條 為(wei) 專(zhuan) 精特新中小企業(ye) 提供發展資金支持。鼓勵企業(ye) 創新發展、優(you) 化升級,培育好專(zhuan) 精特新中小企業(ye)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專(zhuan) 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e) 給予最高100萬(wan) 元資金支持,對新認定的北京市專(zhuan) 精特新中小企業(ye) 給予最高2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單個(ge) 企業(ye) 不重複享受,晉級補差。
第四條 加大專(zhuan) 精特新企業(ye) 人才支持。在人才引進方麵,對專(zhuan) 精特新中小企業(ye) 給予一定傾(qing) 斜。聯合高校、科研機構與(yu) 專(zhuan) 精特新企業(ye) 搭建人才交流平台,舉(ju) 辦人才對接會(hui) 、技術研討會(hui) 等活動,促進產(chan) 學研用的深度融合。
三、支持中小企業(ye) 自主創新
第五條 提升企業(ye) 創新研發能力。支持中小企業(ye) 與(yu)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chan) 學研用合作,鼓勵中小企業(ye) 參與(yu) 產(chan) 業(ye) 關(guan) 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給予為(wei) 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做出貢獻的中小企業(ye) 政策和資金支持。
(一)獲得“國家企業(ye) 技術中心”認定的,給予最高10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獲得“北京市企業(ye) 技術中心”認定的,給予最高5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
(二)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認定的,給予最高10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獲得“北京市綠色工廠”認定的,給予最高5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
(三)牽頭或主導製定標準且標準於(yu) 本年度正式發布執行的給予資金支持:屬國際標準的給予最高100萬(wan) 元資金支持,屬國家標準的給予最高50萬(wan) 元資金支持,屬行業(ye) 標準的給予最高30萬(wan) 元資金支持,屬於(yu) 團體(ti) 標準的給予最高10萬(wan) 元資金支持;
(四)對於(yu) 其他有技術重大突破的企業(ye) ,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一)至(四)項不重複享受。
四、優(you) 化中小企業(ye) 金融服務
第六條 加大融資支持力度。降低融資成本,對符合本措施支持方向的中小企業(ye) 給予以下資金支持。
(一)同一年度內(nei) ,向銀行申請與(yu) 生產(chan) 經營相關(guan) 貸款的,對實際支付不高於(yu) 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LPR)的利息,首次申請給予最高20%的貼息支持,再次申請(含續貸)給予最高30%的貼息支持,最高100萬(wan) 元,納入貼息範疇的貸款性質需為(wei) 流動資金貸款;向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對實際支付擔保費給予最高30%的資金支持,最高20萬(wan) 元。
(二)鼓勵中小企業(ye) 以知識產(chan) 權質押方式向金融機構貸款,對成功貸款並還款完畢的,對其融資成本(包括貸款利息、評估、擔保、公證、保險等費用)給予最高30%的資金支持,最高100萬(wan) 元。
(三)獲得投資機構所開展基金投資的中小企業(ye) ,且年度融資額達到1億(yi) 元(含)以上的,對其融資總額給予最高0.5%的資金支持,最高100萬(wan) 元。
(一)至(三)項不重複享受。
五、鼓勵中小企業(ye) 做大做強
第七條 推動中小企業(ye) 創先爭(zheng) 優(you) 。鼓勵企業(ye) 培育和提升核心競爭(zheng) 力,支持企業(ye) 做優(you) 做強,對符合本措施支持方向,並獲得省、市級隱形冠軍(jun) 稱號的中小企業(ye) ,最高給予50萬(wan) 元的資金支持。
六、附則
第八條 本措施中“中小企業(ye) ”是指按照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最新發布的《中小企業(ye) 劃型標準規定》劃分的中小微企業(ye) 。
第九條 本措施涉及資金的條款由相關(guan) 單位自主申報。申報主體(ti) 應按照當年發布的通知要求及時提交申請,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涉及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策支持的,將依法追究申報單位及相關(guan) 人員的法律責任並追回政策支持資金。
第十條 同一主體(ti) 、同一項目、同一事項若同時符合本措施多個(ge) 條款和東(dong) 城區其他扶持政策,原則上按照“從(cong) 優(you) 不重複”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本措施由東(dong) 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和北京市相關(guan) 政策調整,本措施同步調整。
政策原鏈接:https://www.bjdch.gov.cn/zwgk/zcwj2024/202511/t20251108_4266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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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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