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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穀區專精特新政策補貼,三年有效期
平穀區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若幹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改善中小企業(ye) 經營和發展環境,更好地支持、引導和促進平穀區中小企業(ye) 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e) 促進法》《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條例》等文件要求,結合平穀區實際,製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中小企業(ye) 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ye) 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ye) 〔2011〕300號)執行,如上述標準修訂,按屆時有效的新標準執行。
第三條 支持中小企業(ye) 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支持對象為(wei) 平穀區符合市、區產(chan) 業(ye) 政策的中小企業(ye) 、團隊組織及為(wei) 中小企業(ye) 發展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
第四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據發展資金支持方向征集項目,測算年度資金規模並提交區財政局安排預算,區財政局將發展資金納入年度預算。
第五條 發展資金主要用於(yu) 助力企業(ye) 改善發展環境、促進創新發展、支持服務體(ti) 係建設及市區兩(liang) 級政府重點發展的產(chan) 業(ye) 及項目。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六條 發展資金具體(ti) 使用範圍包括以下方麵:
(一)支持創新創業(ye) 有序發展。針對在“創客北京”中小企業(ye) 創新創業(ye) 市、區級大賽中獲獎的項目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二)提升企業(ye) 創新能力。針對北京市創新型、專(zhuan) 精特新和國家級專(zhuan) 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e) 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三)支持中小企業(ye) 服務體(ti) 係建設,引導服務機構持續為(wei) 中小企業(ye) 提供優(you) 質服務。針對為(wei) 企業(ye) 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小型微型企業(ye) 創業(ye) 創新示範基地、孵化器等服務機構給予支持。
(四)支持未來產(chan) 業(ye) 育新基地建設。針對從(cong) 小型微型企業(ye) 創業(ye) 創新示範基地、孵化器、產(chan) 業(ye) 園區等中小企業(ye) 集聚區中擇優(you) 遴選、升級建設成為(wei) 育新基地或直接成功認定為(wei) 育新基地的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 發展資金的支持包括資金補助、資金獎勵,采用後補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創新創業(ye) 發展
針對在“創客北京”中小企業(ye) 創新創業(ye) 區級大賽中獲獎項目
給予一定資金獎勵。其中:區級賽企業(ye) 組第一名一次性給予3萬(wan) 元資金獎勵、第二名一次性給予2萬(wan) 元資金獎勵、第三名一次性給予1萬(wan) 元資金獎勵;區級賽創業(ye) 組擇優(you) 選取1個(ge) 項目給予一次性3萬(wan) 元資金獎勵。市級賽獲得市級資金獎勵的企業(ye) 或項目按照市級資金獎勵的50%給予配套獎勵。
(二)提升企業(ye) 創新能力
對於(yu) 首次在平穀區認定且未享受平穀區該項政策支持的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ye) 、專(zhuan) 精特新中小企業(ye) 、國家級專(zhuan) 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e) 分別給予2萬(wan) 元、30萬(wan) 元、80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對於(yu) 非首次在平穀區認定的北京市專(zhuan) 精特新中小企業(ye) 、國家級專(zhuan) 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e) 分別給予10萬(wan) 元、30萬(wan) 元的資金獎勵。該項獎勵資金按照晉級補差方式執行。
(三)服務體(ti) 係建設
1.通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為(wei) 北京市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平台、小型微型企業(ye) 創業(ye) 創新示範基地並依據績效評價(jia) 結果給予資金支持的,區級按照市級資金補助金額的30%給予配套資金補助。通過工信部認定為(wei) 國家級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平台、小型微型企業(ye) 創業(ye) 創新基地,區級按照國家級資金補助金額的30%給予配套資金補助。晉級補差,通過複審保持認定的不享受資金獎勵。
2.對區內(nei) 積極培育優(you) 質中小企業(ye) 的市區級孵化器、市級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平台、市級小型微型企業(ye) 創業(ye) 創新示範基地給予引導鼓勵。培育的企業(ye) 中,每增加1家北京市專(zhuan) 精特新中小企業(ye) 、國家級專(zhuan) 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e) ,分別一次性給予2萬(wan) 元、5萬(wan) 元獎勵,鼓勵服務機構提質增效,助力地區產(chan) 業(ye) 轉型。每年每家服務機構最高支持資金額度不超過60萬(wan) 元。
(四)支持未來產(chan) 業(ye) 育新基地建設
通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為(wei) 北京市未來產(chan) 業(ye) 育新基地且達成年度任務績效目標給予資金獎勵的,區級按照市級資金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金獎勵,對同一育新基地連續獎勵不超過3年。
第四章 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未被有關(guan) 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未列入嚴(yan) 重違法失信企業(ye) 名單;
(三)未發生重特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汙染等事故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
(四)未被列入《北京市新增產(chan) 業(ye) 的禁止和限製目錄(2022版)》禁止類和限製類範圍的(如目錄修訂,按屆時有效的新標準執行);
(五)申報項目符合專(zhuan) 項資金支持方向或重點;
(六)申報項目單位須在平穀區並依法經營(“創客北京”區級賽創業(ye) 組除外);
(七)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項目申報提交材料詳見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在平穀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的項目征集通知。
第五章 項目征集
第十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結合平穀區工業(ye) 發展規劃和產(chan) 業(ye) 發展規劃以及中小企業(ye) 發展現狀等,按照本措施通過公告下發通知文件,公示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在規定期限內(nei) 公開組織項目申報單位征集工作。
第六章 申報審核與(yu) 資金撥付流程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平穀區支持中小企業(ye) 發展資金項目申報表”等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對申報材料審核後,報區財政局申請資金。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根據《平穀區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京平辦發〔2025〕9號)要求,履行有關(guan) 程序後將資金撥至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完成公示後撥付至項目申報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ye) (團隊組織/服務機構)要依據會(hui) 計製度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管理,要妥善保存有關(guan) 原始票據及憑證以備核查。對專(zhuan) 項檢查和審計要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guan) 材料。
第十五條 對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對於(yu) 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項目申報單位,要及時收回已撥付資金,情節嚴(yan) 重者要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guan) 辦法執行。遇國家和北京市政策發生較大調整時,將進行相應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政策原鏈接:https://www.bjpg.gov.cn/pgqrmzf/zwxx0/zcwj71/qzfbmwj/120937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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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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