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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管理辦法-米兰体育全站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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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資助管理辦法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資助管理辦法-米兰体育全站(圖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引導企業(ye) 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增強企業(ye) 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本市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和發展,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科技研發資金中設立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資助資金,對本市符合《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並且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的企業(ye) ,針對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情況,予以事後補助。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資助的企業(ye) 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應當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guan) 於(yu) 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guan) 於(yu) 企業(ye) 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guan) 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的歸集範圍。

國家對稅前加計扣除涉及的企業(ye) 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範圍如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資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製和發布申請指南,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受理、審計、鑒證、評審和管理等工作。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申請指南提交資助申請,確保申請材料完整性和合規性,並且委托第三方審計和鑒證機構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計算、審計或者鑒證。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資助工作遵循規範、高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六條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資助的單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ce) 、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ye) 和上年度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入庫企業(ye) ;

(二)企業(ye) 上年度研發費用不低於(yu) 100萬(wan) 元或規模以上企業(ye) 上年度研發費用不低於(yu) 50萬(wan) 元;

(三)企業(ye) 應當向稅務部門辦理上年度加計扣除申報;

(四)國家統計法規要求填報科技統計報表的企業(ye) 應當完成上年度科技統計報表填報;

(五)企業(ye) 誠信記錄良好。

第七條 申請單位通過“深圳市科技業(ye) 務管理係統”在線填報項目申請書(shu) ,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過係統打印已填報確認的申請書(shu) ;

(二)第三方審計或者鑒證機構出具的上年度研發費用專(zhuan) 項審計報告或者鑒證報告。

本條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方審計或者鑒證機構應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的,具備獨立執業(ye) 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nei) 無不良記錄等要求。第三方審計或者鑒證機構資質如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單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定後申請單位上年度研發費用,結合當年度申請單位數量和預算規模,以階梯式形式確定具體(ti) 資助金額。

單個(ge) 申請單位年度內(nei) 資助資金最低不少於(yu) 10萬(wan) 元,最高不超過300萬(wan) 元。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入庫企業(ye) 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關(guan) 於(yu) 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幹措施》(深發〔2016〕7號)要求,負責建立的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庫中的入庫企業(ye) 。入庫企業(ye)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獲得過高新技術企業(ye) 資格;

(二)未獲得過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庫入庫資格;

(三)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當年度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專(zhuan) 家評審成績達標線,且不高於(yu) 當年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資格。

企業(ye)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入庫,應當同時申請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

入庫企業(ye) 培育期為(wei) 三年,培育期內(nei)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自動出庫;三年期滿後,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政策原鏈接:https://stic.sz.gov.cn/xxgk/zcfg/szkjcxzcfg/content/post_9135216.html

編輯:陳吉美
審核: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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