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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政策-米兰体育全站
銀川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方案
為(wei) 深入貫徹國家、自治區關(guan) 於(yu)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係列決(jue) 策部署,全麵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寧人常〔2018〕24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發〔2020〕15號)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wei) 現實生產(chan) 力,推動全市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ti) 要求
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hui) 精神,認真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視察寧夏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自治區黨(dang) 委十二屆八次、九次、十次全會(hui) 精神和高質量發展具體(ti) 部署,緊扣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和“一高三化”目標要求,堅持政府引導與(yu) 市場推動相結合,堅持企業(ye) 主體(ti) 與(yu) 需求導向相結合,堅持開放合作與(yu) 協同推進相結合,堅持機製創新與(yu) 示範帶動相結合,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製,激發創新主體(ti) 活力,為(wei) 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提升、特色產(chan) 業(ye) 提質、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培育和現代服務業(ye) 提檔賦能。
二、工作目標
在“十四五”期間,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製度環境更加優(you) 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多層次技術轉移服務體(ti) 係更加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服務能力明顯提升,專(zhuan) 業(ye) 化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逐步壯大,建成一批與(yu) 銀川市高質量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研究開發機構、企業(ye) 和服務機構,借助銀川離岸孵化器和飛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培育引進一批技術創新性強、經濟效益好、產(chan) 業(ye) 帶動廣的重大科技成果來銀川落地轉化,加快銀川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進程,促進銀川市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強科技協同創新
1、發揮東(dong) 西部科技合作機製的引導帶動作用,推動銀川地區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ye) 與(yu) 東(dong) 部地區各類創新主體(ti) 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合作關(guan) 係,拓寬合作領域和渠道,提升銀川市科技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水平。對東(dong) 部地區高校、研究開發機構及企業(ye) 來銀設立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采取一事一議的原則予以資金支持。引進落地的科技成果給予一定獎勵。
2、對於(yu) 銀川離岸孵化器和飛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培育引進創新度高、市場前景好的科技成果來銀川落地轉化,計入年度考核指標,並給予一定獎勵。
(二)促進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3、對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ye) 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jue) 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jia) 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另行審批或者備案。
4、對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ye) 單位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單位可自行決(jue) 定向團隊分配。由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礎研究外,項目的主管部門要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的成果轉化責任和期限,轉化情況納入科技項目驗收及後評估的指標體(ti) 係。
5、對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的科技成果在區內(nei) 外成功進行轉化的,按不超過技術合同交易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單位年補貼額度不超100萬(wan) 元。
6、加強我市大型科研儀(yi) 器設備共享,依托銀川產(chan) 業(ye) 技術研究院,引導高校院所、大型企業(ye) 、重大科研平台將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yi) 器、科技數據文獻、科技成果等向創新創業(ye) 者開放。 (三)支持企業(ye) 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7、對企業(ye) 引進國內(nei) 外先進科技成果並成功轉化應用的,按技術合同交易額或有關(guan) 股權折算金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企業(ye) 年補貼額度不超過100萬(wan) 元;其中,企業(ye) 引進的科技成果為(wei) 國內(nei) 首創並在我市成功轉化應用的,按技術合同交易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300萬(wan) 元。對企業(ye) 向區內(nei) 外輸出科技成果並成功轉化應用的,按不超過技術合同交易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單位年獎勵額度不超100萬(wan) 元。
8、對引進先進科技成果並在三年內(nei) 形成新增銷售收入1億(yi) 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化項目,一次性獎勵300萬(wan) 元。對於(yu) 科技型企業(ye) 、科創企業(ye) 吸納科技成果成長為(wei) 高新技術企業(ye) 的,按上年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額的6%予以補貼,單個(ge) 企業(ye) 年補貼最高100萬(wan) 。
(四)促進技術市場交易活動
9、對企業(ye) 開展技術交易所簽訂的四技合同(包含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備案分別給予獎勵。在銀川就地輸出技術或吸納各方技術年實際技術交易金額在1500萬(wan) 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萬(wan) ),分別按0.2%和0.1%給予獎勵,超過1500萬(wan) 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萬(wan) ),分別按0.1%和0.05%給予獎勵,單個(ge) 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wan) 元,每家企業(ye) 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wan) 元。
10、對我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每年完成技術合同登記額較上一年增長30%的,給予5萬(wan) 元基礎獎勵,超過部分按0.6‰給予獎勵,單個(ge) 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wan) 元,其中10%可用於(yu) 人員獎勵。
(五)激勵創新創業(ye)
11、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國有企事業(ye) 單位職務科技成果以技術轉讓或入股方式在區內(nei) 實施轉化的,所在單位可以將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益或取得的股權,按照不低於(yu) 70%的比例,一次性獎勵或授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為(wei) 職務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由研發團隊自行在區內(nei) 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於(yu) 70%。
12、鼓勵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ye) 單位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兼職到企業(ye) 從(cong) 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規定獲得獎勵和報酬,也可帶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離崗或者在崗創業(ye) 。離崗創業(ye) 人員可在3年內(nei) 保留人事關(guan) 係,保留原聘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工齡連續計算,並與(yu) 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定、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hui) 保險等方麵的待遇。3年內(nei) 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允許我市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經所在學校同意,休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13、對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ye) 單位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兼職領辦或參與(yu) 創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每年按技術交易額1%予以獎補並計入績效考核;對企業(ye) 、個(ge) 人出資設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每家獎勵10萬(wan) 元,每年按技術交易額1%予以獎補。
14、鼓勵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ye) 單位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通過建立產(chan) 學研合作平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式,吸引企業(ye) 科技人才兼職。鼓勵退休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從(cong) 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並根據業(ye) 績給予一定獎勵。
15、在我市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經紀人才隊伍建設,鼓勵我市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及企事業(ye) 單位中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從(cong) 事技術經紀人開展科技成果轉移工作,支持技術經紀人依法獲得現金、股份等報酬,並根據業(ye) 績給予一定表彰獎勵,放寬技術經紀人職稱評審條件。
(六)拓展科技成果轉移空間
16、鼓勵和支持科技型企業(ye) 、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建立研究開發平台、製造業(ye) 創新中心、技術轉移機構或者產(chan) 業(ye) 技術創新聯盟,開展關(guan) 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ye) 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示範推廣等服務。
17、支持各類園區以及研究開發機構等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科技成果中試熟化平台,並給予年度運行費用5%最高100萬(wan) 元的補貼。在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和軍(jun) 民融合等領域,經過申報、專(zhuan) 家評審論證等程序,擇優(you) 確定一批由企業(ye) 、中試基地、高等院校及研究開發機構所實施的中試熟化項目,按其投資額(不包括土地、廠房、工程等投入)和投資到位進度、項目進度給予30%、最高1000萬(wan) 元的引導支持。
18、鼓勵我市各類產(chan) 業(ye) 園區管理機構製定更加有利於(yu)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針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成效顯著且能夠起到示範引領作用的產(chan) 業(ye) 園區管理機構,予以一次性獎勵100萬(wan) 元。
19、鼓勵區內(nei) 外企業(ye)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在貧困地區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銀川市科技局在科技扶貧專(zhuan) 項資金中予以優(you) 先支持。
(七)促進科技服務業(ye) 市場發展
20、鼓勵發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wei) 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谘詢、信息檢索、評估評價(jia) 、成果推介、交易經紀、融資擔保等服務,依法設立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轉化的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ge) 項目獎勵最高10萬(wan) 元,每家機構每年獎勵最高為(wei) 50萬(wan) 元。對引進的科技服務機構按“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21、對選派的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員團隊根據與(yu) 基地(企業(ye) )開展的技術合作及成果轉化項目,根據合作成效給予一定的項目後補助。
(八)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融資服務
22、對於(yu) 向科技型企業(ye) 提供知識產(chan) 權質押融資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給予貸款額度1‰最高不超過50萬(wan) 元貼息支持,對於(yu) 向科技型企業(ye) 提供知識產(chan) 權質押融資的擔保類金融機構,給予保費額度50%最高不超過20萬(wan) 元貼息支持。對在科技板塊掛牌的科技型企業(ye) ,寧夏股權交易中心免除掛牌費用,每掛牌一家企業(ye) 向寧夏股權交易中心補助5000元,支持寧夏股權交易中心為(wei) 科技板掛牌企業(ye) 提供直接融資服務,並按照實際到位融資額1%且單筆不超過10萬(wan) 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23、每年安排天使投資補助資金1000萬(wan) 元,依托中科院銀川中心(中科元昊公司)設立天使投資基金,對注冊(ce) 地在銀川和入駐離岸孵化器、飛地平台的科技型企業(ye) 進行天使段投資。
(九)優(you) 化科技成果人才服務
24、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zhuan) 業(ye) 化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創新平台、創新團隊、行業(ye) 組織、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等,在我市培育一支高水平的專(zhuan) 業(ye) 化技術經紀人隊伍,組織高層次專(zhuan) 家及科技人員為(wei)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提供教育培訓、科技谘詢、技術交易等服務,助力技術經紀人隊伍成長。
25、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在銀開展創新創業(ye) 活動。落實好人才引進、創新創業(ye) 扶持、醫療教育、人才安居等政策,提供“保姆式”服務。提高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分配比例,為(wei) 科技人員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創業(ye) 環境。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各級科技部門、創新平台牽頭舉(ju) 辦投融資、創新創業(ye) 大賽、項目路演等係列創新創業(ye) 活動,吸引高水平人才、項目和資本落戶,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ye) 氛圍。
四、保障措施
26、加強組織領導。創新驅動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各縣(市)區、相關(guan) 部門要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協作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推進科技資源協同共享和優(you) 勢互補,確保實施意見及時全麵完成。
27、加大資金投入。市本級設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zhuan) 項資金,創新政府資金支持方式,通過引導、技術交易補助、獎補等方式,重點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台和機構建設、專(zhuan) 業(ye) 化人才培養(yang) 等進行支持。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單位)要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加強經費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支持本區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28、強化督查落實。建立督查督辦機製,定期對各縣(市)區、各部門(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及時掌握各地各部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協調和解決(jue) 存在的問題。各地各部門要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政策,加強政策宣傳(chuan) 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引導全社會(hui) 關(guan) 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營造良好的社會(hui) 氛圍。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wei) 3年。已經發布的相關(guan) 文件與(yu) 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
政策原鏈接:
https://kjj.yinchuan.gov.cn/tzgg_7774/202007/t20200709_2159026
編輯:陳吉美
審核: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