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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在蘇州高新技術企業政策,最高20萬!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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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區加快培育和發展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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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蘇州市實施“八大工程”全麵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文件精神,為(wei) 大力實施創新企業(ye) 培育壯大工程,並結合區域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培育工作

第二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的培育工作實行區及板塊聯動工作機製,以“做強存量、做大增量、做優(you) 標杆”為(wei) 導向,建立企業(ye) 梯度培育體(ti) 係,積極引導區域內(nei) 中小科技型企業(ye) 實施“小升高”“高升強”行動,加快成長為(wei)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

第三條 強化科創企業(ye) 的招引培育工作,依托重大平台、龍頭企業(ye) 、品牌活動、孵化載體(ti) ,打造雙招雙引與(yu) 孵化育成聯動的科招新模式。結合區域產(chan) 業(ye) 優(you) 勢,著力推進精準招商,推動大項目、好項目落地,提升區域科技創新和產(chan) 業(ye) 發展支撐能力。

第四條 加快提升科技創業(ye) 園等孵化載體(ti) 的建設水平,進一步營造科技創業(ye) 氛圍,完善創業(ye) 環境,為(wei) 孵化器內(nei) 企業(ye) 提供高水平、高質量的專(zhuan) 業(ye) 化孵化服務,同時形成有利於(yu) 科技創業(ye) 企業(ye) 快速成長的空間載體(ti) ,加速培育初創期科技型企業(ye) 的發展。

第五條 集聚科技資源,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激發企業(ye) 創新的主觀能動性,聯合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及知識產(chan) 權、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區域內(nei) 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和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等重點領域內(nei) 的科技型企業(ye) 開展全流程、專(zhuan) 業(ye) 化服務,通過培育,使其盡快成長為(wei) 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

第三章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申報工作

第六條 進一步增強企業(ye) 技術創新的主體(ti) 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傳(chuan) 與(yu) 落實的力度,推動區域內(nei) 科技型企業(ye) 加快成果轉化,培育提升區域內(nei) 一批掌握核心技術的高科技企業(ye) 成長為(wei) 擁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具有核心競爭(zheng) 力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促進我區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第七條 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認真履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管理工作的相應職責。按屬地管理原則,滸墅關(guan) 先進製造功能片區、太湖科學城功能片區、獅山商務創新功能片區負責轄區內(nei)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的挖掘、發動、輔導、審核及申報企業(ye) 的現場核查工作。區企業(ye) 服務中心負責申報材料的收集和初審工作。區科創局負責加強科技企業(ye) 的政策宣傳(chuan) 、培訓輔導以及對板塊的業(ye) 務指導,根據《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同時會(hui) 同區財政局、稅務局、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對上報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上報意見。

第四章 獎勵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獎勵措施

(一)對於(yu) 當年認定的省民營科技企業(ye) 給予5000元的獎勵。對於(yu) 當年參加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備案列入公示的企業(ye) 給予2000元的獎勵。

(二)完善創新型企業(ye) 培育庫,對當年成功參加國家高企評審但未通過高企認定的企業(ye) 直接進入當年區級培育庫,對於(yu) 當年入庫的區級高新技術培育企業(ye) 給予最高2萬(wan) 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ye) 積極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對於(yu) 當年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且成功推薦上報省廳的企業(ye) 給予最高3萬(wan) 元獎勵,每家企業(ye) 可累計享受兩(liang) 次獎勵。

(四)對於(yu) 當年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給予最高20萬(wan) 元獎勵。對於(yu) 重新認定(2008年以來曾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給予最高10萬(wan) 元獎勵。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可以同時享受上級財政給予的獎勵和支持。

(五)對區內(nei) 各板塊新招引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經區級備案認定並完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整體(ti) 搬遷手續,按期參加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複審並通過認定(給予連續兩(liang) 次申報機會(hui) ),給予最高10萬(wan) 元獎勵。對區內(nei) 各板塊新招引的高質量科技型企業(ye) ,經區級備案認定,落地三個(ge) 年度內(nei) 參加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申報並通過認定,給予最高10萬(wan) 元獎勵。新招引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和高質量科技型企業(ye) 在蘇州高新區內(nei) 第一次認定為(wei)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的適用第八條第四款新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獎勵政策。對在上述企業(ye) 引進中起到關(guan) 鍵作用並經區級備案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在其引進企業(ye) 按期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後,每引進一家給予最高5萬(wan) 元獎勵。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中的省民營科技企業(ye) ,是指根據《江蘇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ye) 條例》規定,經由省民營科技企業(ye) 協會(hui) 備案確認擁有“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ye) ”資質的企業(ye) ;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ye) 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e) 評價(jia) 辦法》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管理辦法》標準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科技服務機構是指為(wei) 蘇州高新區招引企業(ye) 且在中國大陸注冊(ce) 的法人單位(區屬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及國資控股企業(ye) 、建設期內(nei) 院所平台除外),申請獎勵前無不良征信。

第十條 以上獎勵采用事後獎補的方式,無需申報,具體(ti) 撥付時間以下發通知為(wei) 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中的獎勵資金由區和功能區按7:3比例承擔,區級獎勵資金從(cong) 每年的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獲得本辦法獎勵資金的企業(ye) 及服務機構,必須提供真實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相關(guan) 規定處理,已資助的費用必須如數全額退回,並納入不誠信名單,同時三年內(nei) 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財政補助和獎勵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蘇州高新區加快培育和發展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實施辦法》(蘇高新管〔2023〕58號)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政策原鏈接:https://www.snd.gov.cn/hqqrmzf/c108408/202406/f9b47fe849704cb79fd6cbf61a8023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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